虚拟货币涉传销 什么情况是无罪?

    传销犯罪因其层层分级的行为模式决定了该类犯罪往往涉案人员众多,资金量巨大,传销活动涉及的地域范围广阔,一般具有较高的社会影响力和社会关注度。那么,对于该类刑事犯罪中的涉案人员,都会被法院判决有罪吗?在什么情况下,律师可以采取有效辩护策略,争取检察院不起诉?这是本文进行探讨的问题。一、利用虚拟货币搞传销,有哪些模式?对外以虚拟货币的概念进行传销活动,可以粗略的分为以下3种模式[1]:以维卡币(OneCoin)类型的“传销币”为代表,打着区块链的名义,实则是犯罪团伙自行搭设的网站,与区块链技术并无关系。以PlusToken类型的“空气币”为代表,采用了区块链技术,但是以投资理财的名义,让参加者购买以获得加入资格并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下线。以Forsage为代表,采用智能合约技术,利用矩阵营销策略,刺激新会员向其上级付费,以及推荐新会员获取收益。二、传销犯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简要归纳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案标准如下:犯罪主体:限于组织者、领导者,具体为:发起、策划、操纵,管理、协调、宣传、培训人员。传销层级: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三、达到立案标准,但不构成犯罪,可能的情形有哪些?

    案例1:FIS平台简介:FIS全称FirstWorldDigitalGold(第一世界数字金矿),系网络虚拟投资平台项目。平台经营模式:投资方式为人民币现金投资。FIS“矿主”(即“FIS会员”)欲获取FIS系统内的相关“静态收益”与“动态收益”,需要不断发展他人进行投资成为新“矿主”。“矿主”之间按推荐关系组成上下级关系并按相关制度计算收益。至案发时止,整FIS平台内的注册“矿主”达72298人,层级达60层,矿主累计报单总金额为人民币2578658100元。涉案嫌疑人:[2]2015年12月份左右,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经推荐注册成为FIS“矿主”。之后,其通当面讲解及微信宣传等方式及途径宣传、推广FIS,直接及间接发展了大量新“矿主”。周某某的直接下线“矿主”人数达30人以上,总层数大于3层,其收取FIS会员购币资金为40余万元。周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并退缴违法所得30余万元。检察机关认为:因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评析】该平台中,在计酬方式上,符合传销犯罪中“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特征。

    “矿主”在发展新“矿主”的过程中均无实物交易,投资金额以向上级“矿主”或其他“矿主”购买FIS系统内相关虚拟货币的形式进入“矿主”银行账户。因而,相关虚拟货币及收益等最终需要通过新“矿主”购买相关虚拟货币变现,整个FIS“矿主”的收益从根本上需要不断发展新“矿主”予以保证。传销犯罪的责任承担主体是传销活动中的组织者、领导者。因此,嫌疑人并非案件当中的“组织者、领导者”为律师的主要辩点之一。因此,律师会在会见当事人时沟通了解其在该平台中所起到的作用有哪些,例如,是否有活动策划,管理员工,对外担任宣传讲师,从平台中所获收益形式等,以此达到将行为人由“主犯”辩护为“从犯”的目的。案例2:WoToken自称是一个能理财的数字资产钱包,也叫做区块链多币种钱包,等同于币圈的“支付宝”,月收益6%-20%,随提随存。平台经营模式:平台要求新会员缴纳价值1000美元以上的数字货币即可开启“阿波罗智能机器人”,获得6%-20%的高额静态收益,而会员间按照层级关系发展人数等可获得分享收益、社区收益等。涉案嫌疑人:[3]陆某某以投资“WoToken平台”可以获得高额动态、静态收益为名,通过线下介绍、推荐、创建微信群等方法,引导他人注册成为平台会员。该平台要求会员通过购买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并存入平台的方式获得静态收益,并按一定顺序形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数及投资金额作为获得动态收益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其他人参加。截至案发,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发展下线人员达4层35人。检察机关认为:陆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有从犯、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获得相关投资人谅解,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评析】该平台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为吸引更多会员加入,增加了虚构的道具产品“阿波罗智能机器人”作为其道具产品,与Plustoken案的盈利模式相近,以区块链作为概念,宣称其开发的“阿波罗智能机器人”具有搬砖(即同时在不同交易所进行套利交易赚取差价)功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犯罪情节轻微,公诉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因此,在当事人被刑拘后,律师需要尽快介入案件了解案情,协助当事人及其家属与被害人达成谅解。若能够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书,将会对案件的走向起到积极的意义。案例3:MFCMBI公司以旗下产业为支撑,以mface社交平台为核心,在MFC扶平理财平台面向全球公开限量发行六千万虚拟货币易物币。平台经营模式:MFC收益分静态投资和动态投资。静态投资有广告位AP、赠送的美金换取易物点GRC、分红点SP,收益主要来源于GRC每年定期成倍数拆分,GRC可以转换成M币以1:7的比例挂卖,也可以直接通过VISA卡在实体店消费,购买商品。动态投资分为三种奖励,第一种是广告奖,也称为直推奖,即MFC会员每推荐一个新会员,公司提取新会员注册费用的6-10%予以奖励;第二种是平衡奖,也称为对碰奖,即MFC会员账号下左右两边市场,公司赠送相应的PV,通过PV对碰,日结算奖金,大区不清零;第三种是游戏奖,也称为管理奖,即MFC会员能够享受下线对碰奖金的4%提成。涉案嫌疑人:[4]李某某加入MFC平台,先后发展了多人成为下线,并与下线人员建立微信群,对传销团伙中的有关信息进行上传下达,在传销活动中担负协调职责,对传销组织起扩大作用。2016年底,因MFC平台兑付不能,李某某不再发展下线,并劝阻其下线继续发展下线,仅在传销平台上寻找平台会员进行相关交易,以兑现其在平台上的虚拟货币。截至案发,李某某投入资金10.57万元,交易资金量50余万元,获利25万元,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达30人以上,层级在3级以上。

    检察机关认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全额退缴赃款;李某某在2016年底就主动停止继续发展下线,并劝阻下线继续发展下线,有悔罪表现。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评析】该平台以推销MFC游戏理财,能获取高额回报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虚拟商品以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构成传销犯罪。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嫌疑人有悔罪表现的,公诉机关可以结合其他因素视情况对嫌疑人做出不起诉决定。“认罪悔罪”要有相应的依据。这也需要律师向行为人了解其在整个案件过程中的行为表现,与其他上下级人员的沟通,结合其成长经历,受教育程度,认知水平了解其对整个案件的主观认知,查证行为人认罪悔罪的相应线索。四、结语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检察院不起诉主要分为三种类型: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证据不足)不起诉。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为法定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或达成和解,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为酌定不起诉;对于经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做出不起诉决定的,为存疑(证据不足)不起诉。法定不起诉的认定标准较为严格,公诉机关会对此比较慎重,所以一般情况下,检察院对嫌疑人以酌定或存疑不起诉两种类型做出认定的较多。而存疑不起诉要结合全案的证据以及法律规定来分析行为人是否构罪。虚拟货币类案件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属于新型案件,因此律师在辩护时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若考虑案件整体不构成传销犯罪,则以法定不起诉为辩护方向。若案件已有相关人员被判处刑法,案件性质已被司法机关认定为传销犯罪,则要结合行为人的具体的客观行为,以酌定不起诉或存疑不起诉为辩护方向。参考文献:[1]《全球科创观察》2023年第22期"金融科技"栏目[2]湘中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3]沪金检三部刑不诉〔2020〕11号[4]珠检一部刑不诉〔2021〕Z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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